云南民族成份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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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www.ga.yn.gov.cn/wsbs/bszn/index_7.html

 

 

民族成份变更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2

(一)受理内容……………………………………………………………………………………………………… 2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2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2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3

(一)设定依据……………………………………………………………………………………………………… 3

(二)办理依据……………………………………………………………………………………………………… 3

三、实施机关……………………………………………………………………………………………………………….. 3

四、申请材料……………………………………………………………………………………………………………….. 3

五、办结时限……………………………………………………………………………………………………………….. 5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5

七、办理流程……………………………………………………………………………………………………………….. 5

(一)申请……………………………………………………………………………………………………………. 5

(二)初审……………………………………………………………………………………………………………. 6

(三)审查、批准决定…………………………………………………………………………………………….. 6

八、办事服务……………………………………………………………………………………………………………….. 6

(一)咨询……………………………………………………………………………………………………………. 6

(二)办理进程查询……………………………………………………………………………………………….. 7

(三)监督投诉……………………………………………………………………………………………………… 7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7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内容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常住户口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

四、申请材料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居民身份证(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7类:

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7.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可查询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二)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还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还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三)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未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3

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居民身份证(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7类:

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7.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可查询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二)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本人、民族成份依据人)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3

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

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网上受理: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受理时间:任意时间。

(二)初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由“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反馈初审结果。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或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2个工作日内反馈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批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6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决定由“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反馈。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办结业务;县级公安机关审查不批准的,中止业务办理或按规定补正申请材料。

八、办事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2)电话咨询: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各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3)网络咨询。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当场回复。网络咨询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网上查询:云南公安互联网+警务服务平台

现场查询: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省公安厅投诉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

2、电话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投诉电话(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电话:0871-63052303)。

3、信函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省公安厅投诉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邮政编码:650228)。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本事项办理的,可自实施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实施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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