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华为的崛起:华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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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劳动制度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转型而转变,从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福利制度转向由市场关系和多种所有制形式驱动的经济改革(FriedmanLee2010)。所有权形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出现了

非国有企业作为重组所有权构成的动力

Naughton2007p.298)。在改革的第一个十年期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扩散标志着一种特殊的区别,因为它们具有不寻常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结构(同上,第271页)。他们开发了多种组织形式的公有制,如工人合作社和员工所有的公司,这可以被视为本土制度创新的实验,也是社会主义混合经济的一部分。由于私有制在同一时期尚未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承认,这种形式的集体企业在不同的工业部门中蓬勃发展,作为对国家所有权的补充。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ICT行业见证了大量集体企业的出现,这是中国ICT产业改革的重要特征。华为是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鼓励的企业之一。1987年,深圳市政府发文,鼓励个体技术专业人士建立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推动ICT产业发展。这项政策为任正非建立初创企业提供了原始动力。同年,Ren创立了华为,注册资本为 鼓励个体技术专业人士建立非国有高科技企业,促进ICT产业的发展。这项政策为任正非建立初创企业提供了原始动力。同年,Ren创立了华为,注册资本为 鼓励个体技术专业人士建立非国有高科技企业,促进ICT产业的发展。这项政策为任正非建立初创企业提供了原始动力。同年,Ren创立了华为,注册资本为¥ 21,000。为了获得合法身份,该公司最初是

注册为深圳市科技局下属的集体企业。

 

然而,这个头衔仅仅是为了保护公司免受其不稳定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影响。这种所有权地位被称为红帽集体,成为20世纪80年代新成立的技术公司的共同安排。他们事实上是私人拥有和经营的,但他们仍然穿着政治上正确的红帽子享受一些好处。只有这样才能允许华为进入当时私人资本仍受限制的电信设备市场。

 

然而,由于其法律定义不明确,华为也遭受了巨大的政治风险。尽管政策鼓励,当地政府没有提供

华为发展的积极支持或公平竞争环境。华为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严格限制。与许多其他非国有企业一样,华为完全被国有银行系统放贷,不得不依靠再投资利润或原始出资者的自筹资金。在早年,华为几次濒临破产边缘。该公司不得不诉诸大型国有企业的高息(20-30%)贷款(BreznitzMurphree2011p.178)。为摆脱对外部融资的依赖,华为寻求探索多元化其所有权安排的替代方案。1990年,华为首次推出员工持股计划(ESS)作为内部资本化的手段。一开始,该计划规定只有主要经理和技术专家才能购买公司股票,而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研发活动。股票的原始价格为每股1元。它确保员工能够负担公司股票的价格。此外,由于公司运营中现金流的限制,ESS被用作替代现金工资的手段。

由于电信设备行业资本密集,华为

 

自筹资金模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公司在资本积累初期面临的财务困难。它还使公司能够分散风险并保留其专业人才。然而,华为在其所有权结构中的实验被视为当时的非正式和非法行为,因为非国有企业形式仍然缺乏外部合法性和国家的社会认可。

 

与此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的企业改革已经扩展到城市国有企业。与公有制的激进私有化相比,最初的城市企业改革采取了渐进的方式,通过维持社会主义转型的连续性,反映了农村改革的大部分内容(Naughton2007; Ning2009)。受农村承包责任制成功的启发,城市企业改革向国有部门引入了利润责任制(宁,

2009年,第60页)。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公司治理通过各种绩效目标进行评估,如销售目标,市场份额,盈利能力和资本积累。在1986-1992改革期间,包括集成电路,计算机,电信设备和软件在内的ICT行业已成为城市企业改革的试点(同上,第87页)。激励机制和管理自治的建立也被广泛采用

渴望建立英美现代企业模式的非国有企业。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企业改革经历了资本主义重组的第二波戏剧性制度变革。这一时期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在股权制下通过公司化实施内部重组。早期的试验实验是由地方政府在集体企业私有化中发起的(NeeOpper2012)。这种公司化过程创造了新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公司和私营公司。1993年,中央政府首先确定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明确产权,指定权力和责任,分离政府和企业职能,并建立了科学管理2正式确定了后社会主义企业改革的原则。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公司法生效,为公司化奠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Naughton2007)。它建立了与西方公司治理相一致的主流公司组织形式的标准和原则。正如NeeOpper2012)所说,改革方案对企业家有吸引力,因为它符合通过采用与西方公司相同的组织形式而变得现代化的神话(第115页)。现代企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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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1114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

现代性和经济进步的同义词,中国合法性和声望的象征(同上)。虽然法律旨在提供国家赞助的国有企业现代化指南,但它也无意中加速了非国有企业的股权组织形式的扩散。私营企业家遵循这一新趋势,并在合并过程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实践。同时,法律也是私营公司获得其组织形式和身份合法性的重要转折点。这一政策直接导致了华为所有权地位的重大变化。1997年,即公司法颁布后仅三年华为终于脱掉了集体红帽并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然而,华为在员工持股方面的做法仍被视为非正式结构。该计划仅仅是一项内部实践,没有在任何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合法注册。这意味着华为的员工也是公司的股东,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保护。它还引发了关于公司所有权结构性质的广泛争议。中央领导层甚至收到很多针对华为ESS的投诉,声称华为的股权结构是非法业务,因为它打算将私有财产权制度化并完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1997年,中央领导层派出一批学者和官员对华为的业务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研究结果出人意料地赢得了中央领导层对华为所有权实验的支持。同年,华为的经历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国会报告明确宣称新兴的股份合作企业形式,其特点是劳动力劳动者与资本劳动者的关联应该被视为新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它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定义,集体经济中的这种新形式首先建立在工人集体工作和共同利益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同时,它还鼓励工人购买公司股份并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所有权安排下,工人不仅扮演劳动者的角色,而且还以股东的形式扮演企业所有者的角色。此外,报告强调,股份制可以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下使用,但关键原则在于持有控股股份。这一定义将中国企业的经验与英美机制区分开来。

 

政策认可从根本上使华为的所有权地位合法化。到1997年,华为的注册资本达到 7005日元,全部由内部员工股份资助。同年,该公司的ESS进行了大修

扩大股权规模,使更多非执行员工受益。股票分配标准基于员工的职位,贡献,综合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由于华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快速增长的业务使公司能够在初始阶段克服财务困难,因此ESS不再主要用于自筹资金,而是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

 

2001年,华为通过引入基于产出相关原则的虚拟限制股概念,通过了ESS重组计划。根据这种安排,员工股东可以根据公司业绩获得股息,但他们的股票不能转让或处置; 如果他们离开华为,他们必须将他们的股票出售给公司进行再分配或无效。这意味着除了利润分享利益外,华为员工不具备公司的产权。为鼓励员工注资,华为甚至与深圳当地商业银行合作,设立个人商业贷款计划。这个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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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7912中共十五大报告

允许华为工人以低利率从银行借钱购买公司的股票,而华为则担任银行贷款的担保人。到2011年,贷款总额已达到170亿日元。鉴于银行面临的财务风险,该计划最终被中央政府禁止。尽管存在这种限制,华为工人仍然可以分配高额股息,每年再增加股票。自1997年以来,随着公司的快速增长,华为的股价已经上涨了五倍多。

 

华为的ESS规定员工的股东权利通过员工联盟的实体实施和制度化。公司股权结构由两个股东组成:联盟和任正非。根据该公司的披露,截至2014年,ESS涉及82,471名员工,占全球员工总数的60%以上.4但在目前阶段,只允许中国员工参与股权计划。这意味着华为尽管拥有高度跨国经营的业务,但仍然是百分之百的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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