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年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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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学平(1964一)青海省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山东滕州人。法学博士。1988年9月至1990年7月,在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班学习。1990年7月至2008年11月,先后在中宜部研究室、舆情局、学习出版社工作(其间1993年7月获清华大学硕士学位,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在韩育峰(1955一)青海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党委副书记、总编辑。陕西蒲城人。高级编辑。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7月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新闻系新闻学专业。历任青海省同德县广播电视管理站站长,青海省海南州电视台编辑部主任、副台长,青海有线电视台采编部主任、副台长,青海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副台长。兼任青海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青海省广播电视协会、青海省红十字会常务理事,青海省残疾人新闻宜传促进会副会长。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客座教授。先后被评为青515海省“十佳新闻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青海省“四个一批”优秀人才、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2010年任支部书记的新闻中心党支部被中组部、青海省委组织部评为先进党支部,兼任主任的新闻中心被评为全国、全省抗震救灾模范集体,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青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表彰。先后有50多件新闻作品、10多篇新闻论文获国家级、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0多篇。2011年9月任现职。族性》、《藏族翻译理论的产生与实践》、《浅论专题类节目的主题》、《牧区的改革应突出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谈藏语广播的新闻翻译》、《青海湖一方圣湖》、《打造藏语电视品牌、加大藏区宣传力度》等在省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2011年9月任现职。王莉娜(1%任一)女。青海广播电视台总工程师(副厅级)。中共党员。陕西蓝田人。1977年至1980年就读于长春邮电学校多路通讯专业。1980年8月毕业分配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管理工作。1985年5月调青海人民广播电台技术部工作。历任青海人民广播电台互传科科长、技术部副主任、技术中心主任、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总工程师。1999年评为高级工程师。兼任中国电子学会高级会员、国家广电总局监测委员会委员、国家广电总局广播委员会委员。主持完成的多个技术项目被评为科技成果二等奖。曾获青海省广播电视局“西新工程”先进个人二等奖`作为主要撰稿人撰写的重大项目技术报告及论文在省级评选中获一、二、三等奖,其中两篇在西部技术协作会上获二等奖并交流。曾获得“优秀专家”、“巾帼岗位标兵”、“全国广播电视科技杰出贡献”奖、“四个一批”优秀人才等奖项和称号。2011年9月任现职。胡庆安(1955一)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委有线电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理事、青海省电子学会高级会员、青海省广播电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先后荣获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全国优秀新闻技术工作者”荣誉称号、“青海省委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优秀人才”、“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劳动模范”及“青海省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等多项荣誉称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录姓姓名名专业职务务评聘时间间工作单位位吴吴健健译审审2009年年青海广播电视台台路路孝忠忠高级编挥挥2010年年青海广播电视台台周周玉明明高级编样样2010年年青海广播电视台台王故(1964一)女。青海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河北深泽人。1987年7月毕业于北京广播学院微波工程系,获工学学士学位。同年分配到青海省广播电视厅841发射台微波机房工作。1989年4月在青海省广播电视厅技术处微波站工作,助理工程师,期间兼任厅团委组织委员。1992年1月任青海省广播电视厅团委书记,兼机关党委干事,兼北京广播学院青海函授站班主任。1998年10月任青海省广播电视厅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9月任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主任。2000年5月任青海人民广播电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1年9月任现职。宁夏回族自治区那巴(1%4一)青海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党委委员。藏族。青海贵南人。译审。1986年毕业于青海海南州民族师范学校,同年分配到青海人民广播电台从事翻译和记者工作,历任青海人民广播电台藏语部新闻科科长、青海电视台藏语部副主任、青海电视台藏语中心主任、青海电视台副台长。撰写的论文《论译制工作的民王永斌(1%6一)宁夏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山西文水人。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1987年7月至1999年7月在宁夏农学院任教;1999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自治区党委宜传部教育处副处长、研究室副主任;2000年12月至2006年7月任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副书记、党组成员;2006年8月至2010年1月任中卫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2007年3月至2007年10月在国家开发银行挂职,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副局长).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2010年10月起任现职。李宝宁(1959一)宁夏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河北承德人。1978年8月至1983年7月在平罗县崇岗中学任教,兼团总支部书记;1983年7月至1985年7月在宁夏大学(宁夏教育学院)中文系汉语言专业学习.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在平罗糖厂九年制学校任教,兼团总支部书记;1987年6月至1990年4月任平罗县教育局人秘股股长.1990年4月至1993年6月任平罗县委组织部5162012中国广播电视年鉴O工ùZ>刀卜D一0卯闷-<Km/刀口00大副科级组织员,1993年6月至19%年6月任平罗县委办公室副主任,1994年10月兼平罗县委机要室主任.1996年6月至2002年2月任平罗县广播电视局(台)长;2002年2月至2004年4月任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总编室副主任、党支部书记,2004年4月至2005年7月任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2月至2005年7月主持办公室工作);2005年7月至2011年11月任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主任.2011年n月起任现职。尉犁县委党委常委、尉犁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县长。2010年9月任现职。2003年被国家人事部和广电总局评为“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2005年被中宣部列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006年被国务院列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先后60多篇新闻作品和新闻专业论文荣获第一届至第六届全国维、哈、柯语优秀广播电视作品一至三等奖。关琪(1965一)女。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书记、局长,北京市人。满族。1982年12月至1985年9月,银川市城区党委办公室工作.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宁夏电大党政干部管理专修班学习;1987年7月至1995年8月银川市城区政府办公室办事员、科员;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任银川市城区玉皇阁北街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副主任;1998年4月至2000年2月任银川市城区中山南街办事处主任(1999年3月至1999年6月银川市委党校中青班学习);2000年2月至2002年2月任银川市城区人事劳动局局长(1999年9月至2001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学习).2002年2月至2006年10月银川市城区(兴庆区)副区长;2006年10月至2008年2月银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2008年2月至2008年3月任银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8年3月至2010年1月任银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市直机关工委委员;2010年l月起任现职。杨进军(1957一)新疆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陕西富平县人,研究生学历。1974年8月在新疆阿勒泰县糖厂参加工作,1977年3月至1980年先后在新疆阿勒泰地区贸易公司、商业处任干部。1980年2月至1989年在新疆阿勒泰地委宣传部、地委办公室先后任宣传部干部、科长,办公室秘书。1989年12月任新疆阿勒泰地区报社党委委员、副社长、副总编。1995年4月任新疆广播电视报社副社长。19%年3月至2003年先后任新疆广播电视厅(局)人教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3年4月任新疆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厅级调研员、人教处处长。2011年9月任现职。长篇人物报道《血铸金盾》获1994年度新疆新闻奖荣誉奖。周福琦(1968一)银川市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宁夏灵武市人。回族。1990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灵武市宣传部副部长兼文明办主任、灵武市副市长、银川市金凤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长、银月!市委组织部副部长。2010年10月起任现职。姚兰(1961一)女。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党委副书记、台长。河南新乡人,研究生学历。1978年9月在新疆石河子144团参加工作,1984年2月在新疆石河子电视台工作,1984年6月至2001年在乌鲁木齐市人民广播电台先后任播音员、主持部副主任、台长助理、副台长、台长。2003年2月任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乌鲁木齐市人民广播电台台长、乌鲁木齐市电视台台长。2006年9月任乌鲁木齐市市委副秘书长,2011年6月任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2011年9月任现职。1996年享受乌鲁木齐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者,1997年获全国主持人“金话筒,奖金奖,2003年获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金话筒”特别贡献奖。近20篇专业论文、播音作品在全国获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不力米提·阿不来提(1972一)新疆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维吾尔族,新疆库尔勒市人。1993年7月新疆大学毕业分配到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维语新闻部,先后担任记者、记者组副组长、组长,维语新闻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12月至2007年任新孤且末县副县长(正县)。2007年6月至2010年任新疆阿不都热西提·吐拉木(1972一)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维语综合广播总监。新疆喀什人,维吾尔族,中共党员。1993年7月新疆大学毕业分配到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维语新闻部工作。新闻从业19年来,采写和策划的《台特玛湖输水了》、《难忘的回忆》、《项目带来的幸福》、《边境贸易中的桥梁》、《我们共产党员》、《面向世界的十二木卡姆》、《乌洽会为我区深加工业带来了什么?》、《真情》、《坚持巧年升国旗的普通农民》、《乌拉泊水库正面临着危机》等20多篇作品在全国维、哈、柯语广517播电视节目评比中分别获一、二、三等奖,还有60多篇各类体裁的稿件获新疆新闻奖、新疆广播电视新闻奖。发表了《日常报道记者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充分发挥记者和通讯员在宣传工作中的主要作用》、《对广播新闻编排创新的探讨》、《论把好热点报道关》等论文。2008年被评为“自治区十佳新闻工作者”,2011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厦门市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录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录姓姓名名专业职务务评聘时间间工作单位位阿阿丽亚··译审审2010年年断疆广电局影视译制中心心乌乌斯更更更更更张张铭铭提高待遇遇2010年年新脸广电局科技处处高高高级工程程程程师师师师师师库库尔班··高级编拜拜2010年年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台亚亚库甫甫甫甫甫吐吐尼沙汉汉高级编拜拜2010年年新接人民广播电台台··阿不都都都都都拉拉拉拉拉拉艾艾尼瓦尔尔一级配音音2010年年断疆广电局彩视译制中心心··巴拉提提演员员员员乌乌兰咬断于于一级导演演2011年年街疆电视台台刘刘红红高级编样样2011年年新疆电视台台古古丽巴哈哈一级配音音2011年年新疆广电局影视译制中心心尔尔·肉孜孜演员员员员姓姓名名专业职务务评聘时间间工作单位位杨杨国和和教授级高高2010年年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技术术级级级工程师师师中心心许许卫红红高级编样样2011年年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总编室室石石兆阳阳高级编辉辉2011年年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发展展研研研研研究中心心深翻11市大连市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录姓姓名名专业职务务评定时间间工作单位位徐徐文谦谦高级记者者2011年年大连广播电视台台李李晓科科高级记者者2011年年大连广播电视台台周周羽羽高级记者者2011年年大连广播电视台台丁丁有信信教授级高高2011年年大连广播电视台台级级级工程师师师师陈君聪(1954一)现任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党组书记、总裁,高级编辑,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大学学历,福建尤溪人。1972年12月在福州军区参加工作;1978年1月进入厦门大学学习;1982年1月毕业后分配到光明日报社工作,先后任编辑、记者.1984年3月进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任助理研究员;1989年4月回到光明日报社工作,先后任主任编辑、编辑委员会秘书(兼总编辑秘书)、办公室副主任、代主任,光明日报出版社副社长,1993年12月进人深圳特区报工作,先后任深圳特区报编委会委员、副总编辑,集团总经理(正局级,2001年2月)、机关党委书记,深圳特区报代总编辑,深圳报业集团党组副书记、副社长、总经理,兼深圳报业集团出版社社长、总编辑;2005年7月起担任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党组副书记、副总裁、总编辑,2011年9月起全面主持集团工作。曾先后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009一2010中国广电创新年度人物奖”、“广东省报业经营管理先进工作者”等国家级和省级奖项,2010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宁波市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录姓姓名名专业职务务评定时间间工作单位位于于云峰峰高级编杯杯2011年年宁波人民广播电台台吴庆捷(1967一)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首席新闻主播,主任播音员,兼任深圳市政协文化文史与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广西灵川人。1991年7月在深圳电视台参加工作,先后担任深圳电视台新闻中心编辑部副主任、一频道副主任科员,2010年H月起任现职。曾先后获得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播音员主持人奖、广东省广播电视“十佳优秀播音员主持人”等国家级和省级奖项。2011年再次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播音员主持人奖。518人2012中国广播电视年O工一Z势刀乡010加州`戒m卜口刀00大逝世人物周海婴(1929`一2011)浙江绍兴人,1948年10月从上海到东北解放区学习并参加革命工作,后到华北大学、北京辅仁大学、北京大学物理系学习,任实验员、器材组长,1955年5月加人中国共产党.1960年9月任中央广播事业局科研所器材室副主任,1972年10月任中央广播事业局技术部副主任,1975年8月任中央广播事业局事业办公室副主任,1983年4月任广播电视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1990年起任广播电影电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1993年11月退出现职。1976年至1993年,担任第四届、五届、六届、七届全国人大代表,1993年至今,担任第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2011年4月7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1岁。作为鲁迅先生的儿子,周海婴较早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他兼任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理事长、中国鲁迅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鲁迅纪念馆名誉馆长等社会职务,著作出版回忆录《鲁迅与我七十年》,整理出版《许广平回忆录》等书籍,向国家捐赠鲁迅先生的房产和珍贵文物资料等,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他长期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研究和管理工作,为广播电视科技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首都新闻学会常务理事、全国好新闻第1一9届评委、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理事、《中国广播电视年鉴》编委。1991年7月离休。2011年11月16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3岁。他是“全国首届优秀新闻工作者”、“韬奋园丁”特别奖获得者;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颁发的“做出积极贡献”的荣誉证书、广播电视部“为发展广电事业做出贡献”的荣誉证书获得者;1991年获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代表性著作有《新闻广播学研究》、《新闻概论》、《毛泽东新闻理论研究》(合著)、《广播学基础》、《新闻舆论学要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新闻舆论》、《往事五十年断忆》、《邓小平新闻宣传思想概论》、《新闻与政治要略》、《新闻舆论以“三个代表”为指南》和《新闻传播学探索一康荫自选集》等。卢克勤(192任一2011)江西上饶人,1941年参加革命工作,194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延安军事工业局、中央军委工矿委员会秘书。1947年12月至1949年4月,参加了中央在河北天户广播发射台的建设工作,任军委三局天户工程处天线组组长。1949年4月作为南京、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助理军代表,负责接管南京国民党中央广播电台、上海广播修造所和大中华唱片厂的工作。1949年10月起先后任中央广播事业局工程处副处长兼北京人民广播器材厂厂长、计财处处长、无线电总管理处处长、技术部副主任、事业办公室副主任等职。1978年起任中央广播事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部分事业及技术部门的工作。1982年任广播电视部顾问。1983年当选为中国电子学会常务理事并任副秘书长。1989年1月离休。1986年起担任《中国广播电视年鉴》顾问。2011年5月6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王寿仁(1919一2012)1912年12月出生,河北安国人。1937年参加革命,1938年加人中国共产党。参军后任第3路军2团团部通讯员;1938年任冀中军区8分区26大队3营9连班长、排长、副政治指导员、指导员、分总支书记,1942年任河北省交河县县大队副政委;1943年任建国县县大队大队长,19科年任冀中军区8分区副区队长、23团副团长、70团团长;1948年任63军187师559团团长;1949年任63军189师566团团长;1950年任63军187师参谋长.1951年在南京军事学院高级系学习;1952年任石家庄步兵学校副校长兼训练部长;1960年任石家庄步兵学校校长;1964年任63军参谋长。1966年任中央广播事业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1983年离休(行政8级)。2012年4月5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3岁。康荫(1918一2011)1918年4月生于上海,1938年12月参加革命,1939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1938年12月至1942年秋在山西抗大一分校、山东抗大一分校任学员、区队长、临时党支部书记、指导员;1942年秋至1948年冬任山东滨海行政公署任秘书、副股长、滨海农村报、新华社分社经委主任;1948年冬至1949年底任鲁中南日报编辑部负责人、鲁中南建国学校副校长;1950年1月至1953年4月任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1953年5月至1955年8月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组长,曾赴西藏采访,著有《我们的康藏高原》一书。1955年9月至1957年底为中央高级党校新闻班学员。1958年1月至1959年8月任中央广播事业局研究室副主任,开始从事新闻理论和广播史研究。1959年9月至1966年6月任北京广播学院新闻系副主任。1966年6月至1972年6月在“文革”中受冲击。1972年7月至1978年7月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理论组组长、专题部副主任。1978年8月至1980年7月任北京广播学院新闻系主任,后任新组建的新闻研究所所长;曾任郝平南(192任一2012)1920年12月生,河北灵寿人。1937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并加人中国共产党,曾任村党支部副书记,灵寿县农会干事、组织部部长。1939年后,任灵寿县农会党、团书记,副主任兼组织部部长,县农会党组书记、主任,民运部长兼抗联主任,县长,晋察冀边区政府沙子农场副场长,河北宁晋县县长、县委书记,晋察冀边区第十一区地委宣传部副部长、组织部部长,兼正定县县委书记。1950年后,任绥远省委、内蒙古分局组织部干部处处长,内蒙古陕坝地委书记,河套地委书记、地委第一书记、行政区主任,巴盟盟委第一书记,自治区党委农牧部副部长、农林办代主任。1964年后,任西藏工委副书记,自治区党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自治区革委会副主任。1979年后,任中央广播事业局副局长,广电部副部长、党组成员。1986年离休。2012年4月1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马庆雄(1927一2012)原籍广东潮阳,1927年9月出生于泰国,1947年7月回国。1949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12月加人中国共产党。1951年10月,调到中央广播事业局从事对外广播工作,曾任编辑、翻译,越柬老泰语组副组长,越老语组组长,亚洲部副主任,国际新闻编辑部副主任、主任。1981年3月任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副台长。1982年4月任广播电视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曾任全国记协副主席、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副会长。1998年7月离休。是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八届全国政协华侨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4月19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519幻J一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11月25日广电总局令第66号发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均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二、删除第十八条。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l日起施行。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1月25日广电总局令第6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有线广播电视数字化转换,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信息化服务的普及平台。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第五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由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过程中,应当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保留一定数量的模拟电视节目供用户选择收看。鼓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节目。第十条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以书面或者其它形式,明确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并采取适当方式提醒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第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网络规模和用户分布情况设置服务网点,合理安排服务时520文件与法规2012中国广播电视年鉴了C工一Z>刀)0ùO矽日<丈m>刀口QQ大间,方便用户办理有关事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向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第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包括安装、业务开通、迁移、变更、暂停、恢复、终止(注销)、故障维修、缴费、咨询、投诉和公告等内容。第十五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办理业务时,真实准确地向用户说明该项业务的功能、使用范围、取消方式、资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服务保障、客服电话等内容。第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用户的安装或者业务开通申请后,对城镇地区的用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用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未予受理的,应当向用户告知原因。第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第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第十九条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上门维修或者修复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修复时限从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开始计算。第二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第二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第二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需要调整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重要事项时,应当向用户公告。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缴费和查询费用等提供便利,并为用户免费提供一年内的缴费记录查询。第二十五条用户逾期未按照约定缴纳有线广播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可以暂停或者终止相应业务服务,但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暂停服务期间,不得终止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信号传送服务。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第二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巧个工作日内答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第二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如需委托其它单位向用户提供安装、故障维修、缴费等服务,应当选择有相应技术实力、服务和管理能力、在工商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的单位,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受委托单位因其服务行为与用户产生纠纷的,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第三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三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为应对突发事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接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以及对有线网络资源的调配。第三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整合、运营和管理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向其用户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服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及时掌握服务动态,督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制定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具体标准,并指导、监督52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具体实施工作。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具体标准应当将用户满意度作为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第三十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予以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用户需要回复意见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二)进人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第四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查询、复制的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所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具体服务标准。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十二五”立法工作规划))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广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项目安排,结合广播影视立法工作实际,总局制定了《广播影视“十二五”立法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播影视“十二五”立法工作规划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X()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推动广播影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推动广播影视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广播影视实际,制定本规划。一、“十一五”时期广播影视立法工作基本情况“十一五”期间,立法工作在广播影视事业产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现。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总局党组的直接指挥下,广播影视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人贯彻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努力建设中国特色广播影视法律体系。经过几年实践,立法思路不断创新,立法进程稳步加快,中国特色广播影视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广播影视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各项活动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广播影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均已列为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重点项目。《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和亲自指导下,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提前介人,国务院法制办集中力量修改协调,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在国务院法制办主导下,按照国务院有关“三网融合”的重要部署和基本原则做了进一步完善、修改,立法进程稳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完成《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查工作,有望尽快公布实施。总局参与起草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实施。在抓紧推动国522文件与法2012中国广播电视年O工一Z>刀卜O一0卿日<Km势刃田00大家层面立法工作的同时,总局积极开展部门立法工作,陆续制定、修订了涉及新闻宣传、安全播出、市场准人、节目制作、内容审查、广告管理、公共服务、设备入网、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等多个领域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广播影视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地方广播影视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北京、吉林、甘肃、安徽等省市陆续出台了22个地方性法规和44个地方政府规章,为广播影视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2010年按照国务院要求,总局对发布的40个规章和555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已废止了1个规章、175个规范性文件。目前,广播影视领域共保留有8个行政法规、39个部门规章和380个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总局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广播影视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二、广播影视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当前,我国仍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播影视已经步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面临一系列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为广播影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运用法律制度支撑、保障、服务广播影视事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播影视立法工作的紧迫任务。但同时必须看到,广播影视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是法律依据层级偏低的情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制度建设反映广播影视客观规律还不够、新技术新媒体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尚需积极研究和应对、法制机构的能力和水平需要提高、法制队伍建设鱼待加强等。同时,广播影视立法还面临着以下迫切任务:(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加快广播影视立法步伐。广播影视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广播影视领域在法律层面还是空白,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步伐。(二)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需要法律法规的切实保障。依法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是广播影视立法的重要目标和内容。广播影视立法要注重保障公民的文化消费权和文化创造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调动公民参与广播影视事业产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加强制度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广播影视事业产业有序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表现。广播影视立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制度建设是推进广播影视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思路,改革传统行政管理方式,急需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来提高广播影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广播影视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五)扩大对外开放需要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的文化事业产业面临着国外文化产品和资本进人的严峻挑战,文化领域将面临空前激烈的国际竟争。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广播影视管理制度、措施仍然存在局部的不协调,迫切需要通过广播影视立法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保障广播影视事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六)加快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撑。当前广播影视事业产业进人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广播影视行业的科技水平、传播方式的发展日新月异,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新媒体、新业态,使广播影视法制工作面临诸多挑战,急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和提供保障。三、广播影视“十二五“立法工作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广播影视“十二五”立法工作规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核心,切实做到立法工作与广播影视实际需要相适应,与体制机制改革相协调,与规范管理、促进繁荣发展相统一,与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相结合。努力做到广播影视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始终有法律的支撑,始终有法律的保障,始终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广播影视“十二五”立法工作规划的目标是:通过一批重点立法项目的推进,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以广播影视专门法律为基础,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相配套的中国特色广播影视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具体而言,要实现三个目的:一是要通过立法程序把党和国家在广播影视领域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实践中的成果和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广播影视工作中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二是通过制度创新,积极稳妥地解决广播影视改革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要通过立法体现公平公正,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施广播影视“十二五”立法工作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立法工作与广播影视实际需要相适应。广播影视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广播影视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要着眼于解决广播影视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机制性障碍,应当加强前瞻性研究,积极应对,致力于增强广播影视发展的活力和后劲。二要坚持加强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统一。广播影视立法,既要着眼于实施有效管理,更要体现对广播影视发展繁荣的有力保障,既要以管理促进发展,又要在发展中坚持依法管理,实现科学发展、规范发展。三要坚持立法工作与文化体制改革进程相协调。广播影视立法,要以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工作重点,着力推动广播影视改革在重点领域取得进展,为加强广播影视市场监管、加快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推动广播影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广播影视重点惠民工程、促进基本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均等523化和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多元化、社会化等提供制度保障。四要坚持广播影视法律、法规、政策相一致。努力加强广播影视领域立法的计划性,通过实施立法工作规划,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广播影视领域不同层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五要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相结合。广播影视立法,既要立足我国国情,从行业实际出发,也要适应我国加人世贸组织有关承诺,遵循国际惯例,积极开展对外法律交流,深人研究和合理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六要坚持积极推进与稳妥把握相配合。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统筹兼顾的要求,通盘考虑、分步实施广播影视立法工作。着力推动具有实践基础且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同时,在广播影视立法过程中,要做好舆论引导,避免炒作,消除误解,保证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四、广播影视“十二五”立法工作规划的主要任务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实施本规划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广播影视立法机制,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一是坚持依法立法。立法工作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深人开展立法调研,总结成功经验,研究新的问题,借鉴好的做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实行立法预评估和后评估制度,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既要重视立“新法”,也要适时改“旧法”。三是坚持民主立法。实行法制机构、管理机构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机制,开门立法,广征民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立法规划,并综合有关方面意见,计划在5年内完成或者启动法律3项,行政法规8项,司法解释l项,部门规章17项,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一)力争广播影视专门法律出台一是争取《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颁布实施;二是适时启动《广播电视法》的制定工作。(二)推进广播影视行政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一是根据《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进程,及时开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进口影片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二是适时启动有关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广告管理、应急广播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推动有关修订工作。(三)积极制定广播影视司法解释出台《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加强涉及广播影视的有关法律条款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四)做好广播影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围绕广播影视媒体建设、安全播出、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三网融合、广播影视产业化、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内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部门规章(l)制定《有线数字广播电视服务质量管理规定》;(2)制定《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办法》;(3)制定《公共视听载体管理办法》;(4)制定《广播电视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5)制定《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6)修订《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7)修订《广播电视设备器材人网认定管理办法》;(s)修订《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9)修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10)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1)修订《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12)修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13)修订《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人暂行规定》;(14)修订《<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5)修订《<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6)修订《<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17)修订《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规范性文件(l)综合管理方面。适时制定、修订有关档案资料管理、保密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上报、违纪处分规定、行政审批项目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宣传管理方面。适时制定、修订动画片、纪录片、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3)电影管理方面。适时制定、修订电影制片、发行、放映、进出口、技术、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4)电视剧管理方面。适时制定、修订审看、制作播出管理、备案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5)传媒机构管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方面。适时制定、修订广告管理、公共视听载体管理、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管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三网融合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6)科技管理方面。适时制定、修订安全播出、科研、标准、成果推行、科技奖励、技术质量、科技外事、无线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新媒体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7)财务管理方面。适时制定、修订建设项目设计编审、财务决策决算、统计报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8)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适时制定、修订对外交流立项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电视台播放境外电视剧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9)人事管理方面。适时制定、修订津贴管理、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5242012中国广播ClùZ/刀>0一0卯é,又Km/刀田00大评聘、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注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0)安全保卫方面。适时制定、修订重要设施、重点区域和单位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1)《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政策方面。围绕少数民族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开办、重点语种覆盖、西新工程、制片改革、作品评奖等内容,适时制定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扶持民族自治地区广播影视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规范性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五)努力将广播影视发展规律和需求融人其他立法之中创新立法思路,紧密跟踪国家相关立法工作进程,借助国家其他领域立法,体现广播影视发展规律和发展需求。特别关注与广播影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强研究,主动参与,针对涉及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条款,及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六)加快推动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整个广播影视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广电总局大力支持广播影视地方立法工作。对国家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但实践又急需的领域,在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提议制定、修改地方性广播影视法规规章,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支持,率先突破、率先实践,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五、广播影视“十二五’立法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和保障(一)加强广播影视立法的领导和协调,保障广播影视立法有序进行。广播影视立法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持续时间长,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广播影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划,制定本部门的立法工作计划,纳人总体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总局也将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立法部际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争取中宣部、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指导和支持,做好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二)加强广播影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立法工作提供保障。一是健全广播影视法制机构。各级广播影视部门特别是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法制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解决专门经费,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二是建立完善广播影视法制人才培养机制。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制人才的培养力度,选拔优秀法制干部进人领导班子.建立完善法制人才交流制度;探索建立不低于采编系列的广播影视法制专门人才的晋级、考核、职称评定体系。三是法制机构及其人员要切实承担工作职责。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审核把关等职责,稳步推进各项立法工作任务,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逐步提升立法工作水平。(三)推动广播影视法制理论研究,为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一是密切联系广播影视实际,积极推进带有全局性的法制理论研究。探索组建中国广播影视法学会。二是针对广播影视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做好制定《广播电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广播影视普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理论研究。三是加强对国外广播影视法律制度的研究,吸收借鉴国外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先进理论及有益经验。四是加强与高等院校、法制研究机构等机构的合作,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和研讨平台,充分借用外脑,完善法制研究的合作机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2011年5月2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广发(201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2010年8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的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要求各地认真处理违规从事节目制作、发行、交易的行为,坚决清退外资变相进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领域。“70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2010年度制作机构业绩审核工作,将595家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境外资金等原因的制作机构列为“审核不合格”机构,整顿工作收到预期效果。为巩固管理成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等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制作机构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重要性,要结合清理和业绩审核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加强制作机构管理和引导的有效措施和具体方法,确保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活动的管理职责。二、严把准人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受理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要认真遵照总局相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特别是股权构成和资金来源。企业法人机构需同时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坚决禁止境外资金以各种方式变相进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领域。525三、各地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将“70号文件”中列出的需要重点清查的12种情况以及其他各项相关要求,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各地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相关机构,并认真执行。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20n年6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广发〔20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公安厅(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武警总部宣传部、中直有关单位,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节目,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节目类型,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喜爱。多年来,在影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通力合作下,许多优秀的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陆续问世,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凝聚警心、激励公安队伍斗志、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震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的贯彻落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在主题开掘、风格定位、内容截取、视点选择、形式运用等方面,由于尺度把握不当,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少数公安题材的影视节目过多过细地展示犯罪情节,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有的片面强调纪实,简单复制案件,泄露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暴露侦查手段和正在侦查的案件进展情况,有的主题模糊,甚至美化犯罪分子,难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有的影视节目中公安民警角色的言谈举止不符合人民警察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损害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有的过分渲染血腥、暴力和社会阴暗面.有的脱离中国公安工作实际,照搬西方大片样式,胡编乱造故事情节。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对于广大观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都会产生消极作用和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的管理,促进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良性发展,提高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质量,拍摄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思想性、艺术J性、观赏性统一的优秀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特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和广播影视机构要加强合作,制作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节目,必须严格执行已有的各项规定,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公安题材电影、电视节目的调控和管理,坚决杜绝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纪律的节目制作与播出,努力推出正面宣传公安工作和公安民警的精品节目。所有涉及公安题材的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都要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有利于鼓舞士气、激励公安队伍的斗志,树立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二、投拍公安题材电视剧的备案公示管理办法(一)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投拍公安题材的电视剧,剧本需先向公安部宜传局征求意见,再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二)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的制作机构投拍公安题材的电视剧,剧本需先送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报,按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执行。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向电视剧制作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同时,需报公安部宣传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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