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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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批准、办理指南、注意事项、办理机构等相关的服务。

 

 

事项名称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批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通办范围 全国 预约办理 暂不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暂不支持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暂不支持物流快递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71号)第二十二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24号) 3、《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 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2005年-农业部公告第503号)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一)运输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仅限用于依法进行的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等活动; (二)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的文件; (三)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使内容 暂无行使内容
权限划分 暂无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省级 联办机构 暂无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不涉及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地点 长沙市潇湘中路61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畜牧水产局办公楼310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10月1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特别程序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731-85517349 监督电话 0731-84480053
申请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http://zwfw-new.hunan.gov.cn/hnvirtualhall/serviceguide/jsp/serviceguideck.jsp?approve_id=2757&type=xndtgr&dghy=&cscj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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