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baba Financial Report And Introduction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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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外商独资企业,可变利益主体和可变利益主体股权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安排

       中国法律限制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企业的外国所有权,其中包括ICP。因此,我们通过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的互联网业务以及在中国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的其他业务,这些实体在适用的情况下持有ICP许可证和其他受监管的许可证,一般经营我们的互联网业务和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的其他业务,以及可变利益实体权益持有人。有关这些合约安排的说明,请参阅“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 C.组织架构 – 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约安排,

 赔偿协议

       我们已与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赔偿协议。这些协议要求我们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这些个人因其与我们的关系而可能承担的某些责任进行赔偿。

 就业协议

       参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B.薪酬 – 就业协议”。

 分享选项

       参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B.薪酬 – 股权激励计划”。

C.专家和律师的利益

       不适用。

8项财务资料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见“项目18.财务报表”。

 法律和行政诉讼

       我们会不时参与,并可能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涉及诉讼,索赔或其他纠纷,其中包括与客户的合同纠纷,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消费者保护索赔,就业相关案件和我们的日常过程中的其他事项以及我们的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我们根据损失估计建立与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条款。为此,我们将潜在损失分类为远程,合理可能或可能的。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我们将当前和潜在诉讼和诉讼的潜在结果分析为损失或有事项。我们的管理层认为,与下文所讨论的程序有关的损失风险目前是远程的,并且这些程序不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单独还是总体。但是,鉴于这些事项所涉及的固有不确定性,其中一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损失风险可能变得更有可能,而这些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的不利结果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或任何特定报告期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有关法律和行政程序的供应政策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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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诉讼

 联邦综合交易法案行动

       2015年1月,我们在纽约南区,加利福尼亚中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的七项假定股东集体诉讼中的第一项中被指定为被告。有关投诉是代表于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29日(包括首尾两天)收购我们美国存托股票的假定股东类别。这些投诉主张根据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案提出的索赔。

       2015年6月,美国多区域诉讼司法小组下令将加利福尼亚中区的诉讼转移到纽约南区,以便协调或合并审前程序,并在该法院进行四项诉讼。2015年6月,小组下令将在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待决的诉讼移交给纽约南区。纽约南区的行动在主要标题下得到巩固,Christine Asia Co.Ltd。等。诉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No.1:15-md-02631-CM(SDNY)及相关案例。

       根据“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纽约南区代表推定的类别任命了首席原告和首席律师。

       2015年6月,主要原告提交了一份合并的修改投诉,该投诉通常声称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各种其他公开声明有关的登记声明和招股说明书包含有关我们业务运营和财务前景的虚假陈述,并未披露,除其他外,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之前,国家工商总局进行监管审查。具体而言,原告声称我们应该在电子商务市场披露2014年SAIC反假冒行动,这是2014年7月16日我们与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指导会议,后来成为自称“白皮书”的主题。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并撤回,以及假冒商品销售对我们财务业绩的影响。原告声称对我们公司和执行主席Jack Yun Ma,执行副主席Joseph C. Tsai,当时的首席执行官Jonathan Zhaoxi Lu和首席财务官Maggie Wei Wu违反了第10(b)和20(a)条的要求。美国交易法和第10b-5条。原告要求未指明的损害赔偿,律师费和费用。

       2015年7月,被告提出动议,驳回了未提出索赔的申诉。2016年6月,纽约南区发布命令,准许被告动议解雇而无需修改。该命令认为,原告没有辩称被告提出了可诉的错误陈述或遗漏,或者被告是与科学家一起行事的。

       2016年7月,原告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了上诉通知书。

       2017年12月5日,第二巡回法院发布了一份摘要命令,撤销纽约南区的解雇令,并将案件重新提交纽约南区进一步审理。

       2018年3月12日,原告提出了集体认证和任命集体代表和集体律师的议案。除其他事项外,原告要求纽约南区证明在2014年9月19日之间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或购买看涨期权或卖出看跌期权的所有个人和/或实体的类别。 2015年1月28日,包括在内,有一些例外情况。纽约南区于2018年5月1日批准了该动议。

       行动中的发现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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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利福尼亚州综合证券法案诉讼

       2015年10月,我们在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级法院提起的三起证券集体诉讼中的第一起被指定为被告。这三项诉讼于2015年10月合并,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提交了综合投诉。第四名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加入第一次修订合并投诉。联合行动的标题是Gary Buelow等人。诉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编号CIV-535692(San Mateo Sup.Ct。)。合并诉讼是代表推定的一类投资者,他们根据或可追溯到IPO购买阿里巴巴美国存托股票。该诉讼指控违反了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1,12(a)(2)和15条。

       综合投诉指出我们公司,执行主席Jack Yun Ma,执行副主席Joseph C. Tsai,当时的首席执行官Jonathan Zhaoxi Lu,首席财务官Maggie Wei Wu,董事Masayoshi Son,总法律顾问兼秘书Timothy A. Steinert,以及我们首次公开募股的34家独立承销商。它声称,我们公司,签署登记声明的高级官员以及承销商在我们的首次发售材料中做出了与上述联邦合并投诉中所述相似的重大虚假陈述。

       2016年5月,我们提交了一份异议人,因未能就综合投诉提出索赔和缺乏主题事项管辖权。2016年12月,高级法院对第12(a)(2)和第15节的异议人员进行了调解,并就第三节原告原告推翻了第11节的异议人。2017年1月,我们回答了综合投诉,声称对所有指控进行了普遍否认并提出了肯定性抗辩。

       于二零一六年九月,我们提出简易判决动议,理由是原告三名原告缺乏法定地位。2017年2月,提交了第一次修订的合并投诉,为该诉讼增加了新的原告。2017年3月,我们向第一次修订合并投诉提交了异议。

       2018年3月,Son和Steinert先生通过双方协议解散了案件。

       在2018年3月12日,原告提出了类别认证动议,要求(其中包括)高等法院根据或可追溯到与之相关的注册声明,对所有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的人进行认证。我们的IPO。该动议尚待高等法院审理。

       行动中的发现正在进行中。

 SEC调查

       2016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告知我们,它已开始调查是否存在任何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要求我们自愿向其提供与以下事项有关的文件和信息:我们的合并政策和惯例(包括我们之前对Cainiao Network作为权益法投资对象的会计处理方法),我们适用于关联方的政策和做法一般交易,以及我们从单身日报告运营数据。我们自愿披露此SEC要求提供信息并与SEC合作,并通过我们的法律顾问向SEC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信息。

 Kering诉讼

       2015年5月,我们被Gucci America Inc.,Balenciaga SA,Balenciaga America,Inc.,Bottega Veneta SA,Bottega Veneta Inc.,Yves Saint Laurent America,在纽约南区提起的诉讼中被指定为被告。 Inc.,奢侈品国际(LGI)SA和Kering SA该案例的标题是Gucci America,Inc。等。v。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第15cv 03784 PKC(SDNY)。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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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是在2015年9月提出的。投诉通常声称,我们市场上的商家据称销售假冒商标或其他商标侵权商品,据称是凭借我们的实际或建设性知识,据称我们支持这些商家和此商品。在他们的投诉中,原告对我们公司提出多项索赔,并寻求未指明的损害赔偿。2016年8月,法院批准我们的动议,驳回原告的“诈骗和腐败组织法案”(RICO)的诉讼请求。2017年8月3日,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规定以偏见驳回了该诉讼。

 股息政策

       自我们成立以来,我们并未就我们的普通股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无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普通股股息。我们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来运营和拓展我们的业务。

       任何未来支付股息的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并可能基于多种因素,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其他因素。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保管人将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与普通股持有人相同的费用,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其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有)将以美元支付。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为了让我们向股东和ADS持有人分配任何股息,我们依赖于我们在中国的经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贷款和其他分配,以及来自我们在中国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汇款,包括贷款。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向我们分派的股息须缴纳中国税项,例如预扣税。此外,中国法规目前仅允许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可分配税后利润支付中国公司的股息。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 D.风险因素 – 与人民做生意相关的风险”

B.重大变化

       自本年报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任何重大变动。

9项提议和上市

A.要约和上市详情

       我们的ADS代表我们的一股普通股,自2014年9月19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BABA”。下表显示了所示期间的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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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最高和最低盘中销售价格的低市场价格,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为我们的ADS到2018年7月26日。

 

 

 

 

 

 

 

 

 

 

 

市场价格1
(美元)

 

 

 

 

 

年度高点和低点

 

 

 

 

 

 

 

2015财年(2014年9月19日起)

 

 

120.00

 

 

80.03

 

2016财年

 

 

95.06

 

 

57.20

 

2017财年

 

 

110.45

 

 

73.30

 

2018财年

 

 

206.20

 

 

106.76

 

季度高点和低点

 

 

 

 

 

 

 

2016年第二季度

 

 

85.89

 

 

73.30

 

2016年第三季度

 

 

109.87

 

 

77.68

 

2016年第四季度

 

 

109.00

 

 

86.01

 

2017年第一季度

 

 

110.45

 

 

88.08

 

2017年第二季度

 

 

148.29

 

 

106.76

 

2017年第三季度

 

 

180.87

 

 

139.50

 

2017年第四季度

 

 

191.75

 

 

164.25

 

2018年第一季度

 

 

206.20

 

 

168.88

 

2018年第二季度

 

 

211.70

 

 

166.13

 

每月的高点和低点

 

 

 

 

 

 

 

2018年1月

 

 

206.20

 

 

175.70

 

2018年2月

 

 

199.49

 

 

168.88

 

2018年3月

 

 

201.50

 

 

175.45

 

2018年4月

 

 

183.63

 

 

166.13

 

2018年5月

 

 

202.28

 

 

175.77

 

2018年6月

 

 

211.70

 

 

182.04

 

2018年7月(至2018年7月26日)

 

 

198.35

 

 

181.06

 

 

(1)

资料来源:Bloomberg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们的ADS代表我们的一股普通股,自2014年9月19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BABA”。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问题的费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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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附加信息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

       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引用了我们经修订的F-1注册声明(文件号333-195736)中包含的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的说明,经修订,最初于2014年5月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我们的股东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通过特别决议案通过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于完成首次公开发售我们的ADS所代表的普通股后生效。

C.材料合同

       除日常业务过程以外,我们并无订立任何重大合约,而非「第4项有关本公司的资料」,「项目5.营运及财务回顾及前景」或本年报其他地方所述者。

D.交换控制

       参见“项目4.公司信息 – B.业务概览 – 监管 – 外汇和股息分配监管 – 外汇监管”。

E.税收

       以下是与投资于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相关的某些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总摘要。该讨论无意也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特定潜在购买者的法律或税务建议。讨论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生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有所变更或不同的解释,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本讨论不涉及美国州或地方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收购,所有权和处置的后果。如果本次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宜,则由我们特别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香港)LLP提出意见。如果讨论中提出了中国税法和法规下的最终法律结论,则由我们的中国特别法律顾问方大律师提出。

 开曼群岛税收

       开曼群岛目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并且对于我们或任何持有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遗产税或遗产税或预扣税的性质不征税。 。开曼群岛政府对我们征收的其他税项可能并不重要,但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执行后执行的文书。开曼群岛不会就发行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或任何股份转让(开曼群岛土地拥有权益的除外)支付印花税。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们公司支付或由我们公司支付的任何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ADS及普通股而言,股息及资本的付款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并且在向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时不需要代扣代金(视情况而定)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所得的收益可能也不受开曼群岛收入或公司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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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我们是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透过中国附属公司的股息获得可观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企业所得税法最近于2017年2月24日修订,规定了中国来源的外国企业收入,例如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对于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持有人,通常会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除非任何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管辖权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了较低的预扣税税率。外国投资者有资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与中国企业相同。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和业务,人员,会计账簿和资产进行实质性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但该定义的唯一官方指导目前可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82号文,其中规定了中国控股离岸企业的税务居留身份的确定,定义为根据外国或领土的法律注册成立且以中国企业或企业集团为主要控股股东的企业。虽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并无中国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我们的主要控股股东,因此并非中文控制的82号通知所指的离岸并购企业,但在没有特别适用于我们的指引的情况下,我们已申请82号文件中规定的指导意见,用于评估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外的税务居留身份。

       根据82号文,中国控股的离岸公司将因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全部收入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满足以下条件:

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

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宜的决定是由中国的组织或人员批准或经其批准;

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在中国境内设有或维持; 和

50%或以上的投票委员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我们不符合前一段中列出的任何条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离岸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作为控股公司,我们的主要资产和记录,包括董事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以及股东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均在中国境外设立和维护。此外,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公司架构与我们类似的离岸控股公司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吾等认为,如果“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标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离岸子公司不应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如82号文所述,视为适用于我们。但是,由于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并且对于适用于我们的离岸实体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将继续监控我们的税务状态。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则规定:(i)如果分配股息的企业在​​中国注册,或者(ii)如果通过转让在中国注册的企业的股权实现收益,那么股息或资本收益是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目前尚不清楚如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解释“住所”,并且可以将其解释为企业是税务居民的管辖区。因此,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中国税务目的,我们将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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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海外股东或ADS持有人以及这些股东或ADS持有人在转让我们的股份或ADS时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成为中国预扣税的对象除非任何非居民企业的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提供优惠待遇的税收协定,否则税率为10%。

       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且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们就我们的股份或ADS支付的股息以及将我们的股份或ADS转让为来自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而实现的收益,我们向非居民个人的海外股东或ADS持有人支付的股息,以及这些股东或ADS持有人在转让我们的股份或ADS时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20%的中国个人所得税,除非任何非居民个人的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享受优惠税率或免税。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还不清楚

       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 D.风险因素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商相关的风险 –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因此我们可能须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和“项目3.关键信息 – D.风险因素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商相关的风险 – 应付外国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我们的外国投资者出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约束税收。”

 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摘要描述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所有权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以下讨论仅适用于美国持有人。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摘要仅涉及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普通股和ADS。如本文所用,术语“美国持有人”是指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普通股或ADS的受益所有人:

个人公民或美国居民;

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或其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公司的其他实体);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 要么

如果信托受到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并且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拥有或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定,或者根据适用的联合公司进行有效选举国家财政部规定被视为美国人。

       如果您受到美国联邦所得税法的特殊待遇,本摘要并不代表适用于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详细说明,包括:

证券或货币交易商;

金融机构;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保险公司;

免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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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或ADS作为对冲,整合或转换交易,建设性销售或跨式交易的一部分的人;

证券交易员选择按市值计价的会计方法对您的证券进行会计处理;

负责替代性最低税的人;

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们股票10%或以上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

由于该等收入在适用的财务报表中确认,因此需要加快确认与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有关的任何总收入项目的人;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 要么

“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人。

       以下讨论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的“国内税收法”)或“准则”以及其中的法规,裁决和司法判决的规定,有关当局可能被替换,撤销或修改后导致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与下文讨论的不同。此外,本摘要部分基于保管人向我们作出的陈述,并假定存款协议和所有其他相关协议将根据其条款执行。

       如果合伙企业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合伙人的税务处理通常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如果您是持有我们普通股或ADS的合伙人的合伙人,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本摘要未包含根据您的特定情况对您的所有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详细说明,并未涉及净投资收入的Medicare税,或任何州,本地或非美国的影响税法。如果您正在考虑购买,拥有或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您应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以及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任何后果,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后果。任何其他税收管辖权。

 美国存托股份

       如果您持有ADS,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您通常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相关普通股的所有者。因此,ADS普通股的存款或取款将不受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限制。

 股息税

       根据以下“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讨论,ADS或普通股的分配总额(包括扣除以反映中国预扣税的任何金额)将按照我们当前支付的范围纳税。或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累计收益和利润。在普通股的情况下,收入(包括预扣税)将作为普通收入纳入您的总收入中作为普通收入,如果是普通股,则由存款人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取,如果是ADS。股息将不符合根据守则允许向公司扣除的股息。以下讨论假定所有股息将以美元支付。

       对于非公司美国投资者,从合格的外国公司收到的某些股息可能会降低税率。外国公司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涉及从该公司获得的普通股(或由此类股票支持的ADS)获得的股息,这些股票可在美国的既定证券市场上交易。美国财政部的指导意见表明,我们的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可以在美国的既定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我们相信我们为此付出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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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由ADS代表的普通股将满足降低税率所需的条件。由于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美国的既定证券市场上市,因此我们认为我们支付的非ADS代表的普通股股息目前不符合减税所需的条件。率。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在随后的几年中将被视为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合格的外国公司还包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的某些所得税协定的外国公司。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虽然无法保证,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所得税协定(以下简称“条约”)的利益,如果我们有资格享受此类利益,我们就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是否股票由ADS代表,有资格享受降低的税率。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不符合最低持有期限要求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根据第163(d)(4)条的规定,他们不受损失风险或选择将股息收入视为“投资收益”无论我们作为合格的外国公司的身份如何,本准则都没有资格享受降低的税率。此外,如果股息的接收人有义务就基本相似或相关财产的头寸作出相关付款,则降息不适用于股息。即使满足最小持有期,这种不允许也适用。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您应该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这些规则的适用情况。

       如果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是PFIC,则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无资格享受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息的减税率。请参阅下文“ –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如果我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您可能需要就向ADS或普通股支付给您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某些条件和限制,中国对股息的预扣税将被视为符合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信贷的外国税。为计算外国税收抵免,用于支付ADS或普通股的股息将被视为外国来源收入,通常构成被动类别收入。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您持有ADS或普通股的时间少于规定的最短期限,在此期间您不会受到损失风险的保护,或者有义务支付与股息相关的款项,对于对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征收的任何中国预扣税,您不会获得外国税收抵免。如果您有资格享受条约福利,则在超过适用的条约税率的情况下,任何中国的股息税将不会对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可信。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在特殊情况下,建议您咨询税务顾问,了解是否有可用的外国税收抵免。在超过适用的条约税率的情况下,任何中国的股息税将不会对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可信。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在特殊情况下,建议您咨询税务顾问,了解是否有可用的外国税收抵免。在超过适用的条约税率的情况下,任何中国的股息税将不会对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可信。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在特殊情况下,建议您咨询税务顾问,了解是否有可用的外国税收抵免。

       如果任何分配的金额超过我们按照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纳税年度的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则该分配将首先被视为免税的资本回报,从而导致减少在ADS或普通股的调整基础上(从而增加收益金额,或减少损失金额,由您在随后处置ADS或普通股时确认),余额超过调整后的基础将在出售或交换中确认的资本收益征税,如下文“ – 资本收益税”所述。所以,超过我们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的任何分配通常不会产生外国来源收入,并且您通常无法使用因对这些分配征收的任何中国预扣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除非可以应用信贷(根据适用的限制)针对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适当类别的其他外国来源收入应付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但是,我们不希望按照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保持收益和利润。因此,您应该期望分配通常被视为股息(如上所述)。

       作为按比例分配给所有股东的一部分收到的ADS,普通股或认购普通股的权利的分配一般不受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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