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与婚姻的冲突

点击打开微信,马上办理ETC

2.一夫一妻制思想的起源

使起步于近代明治时期的一夫一妻制趋向纯化和完备的力量是战后的新民法。我打算在剖析新民法和试图对现代婚姻与家庭模式进行探讨之前,先就一般的一夫一妻制意识形态的基本因素做番考察。

基督教的婚姻观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成为近代日本一夫一妻制典范的欧

洲婚姻制度中包含有基督教的威力。基督教的婚姻观,可以说是通过教会法规形成法制化的。教会法规是以“子女的出生与培养”和“夫妇互助及情欲交融”为婚姻目的的。所谓的“情欲交融”,与其说是怀着色情去观望女子等于心中犯有奸淫罪或欲火烈烈,不如说是想要与该女子结婚的心情十分迫切更准确。“情欲交融”是以圣经的教义为基点的。教会法规或一般称为基督教的婚姻思想之源,来自于圣经教义,特别是《新约》全书。因为在《旧约》全书中就连亚伯拉罕那样的重要人物都是一夫多妻,所以它往往受到大多数人的轻视。总之,下面我想介绍和剖析一下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命题。

“天地创造之初,上帝造了男人和女人,所以人一旦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两人便成为一体,这时,夫妻已互不分离合为一体。因而,人不能脱离上帝恩赐的结合体”(马科斯福音第10章、马太福音第19章)。

现在让我们分析一下这句出自耶稣基督之口的词义。上帝造了亚当和夏娃使他们结为夫妻,而亚当和夏娃的子孙却繁衍了几亿男女。假设现在有一个A男子与B女子结婚,这种婚姻便是上帝恩赐的。如果事情真是如此,那么上帝对人来说则是宿命论的存在,从而对A和B来说,等于是让他们盲目地组合。

由此可见,恋爱全部是一种通奸或奸淫行为,何况恋爱结婚是由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婚姻,更是不符合结婚之名的,离婚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的根本思想就在于此。

然而,基督教的使徒保罗则持有不同的婚姻观。

保罗的观点首先是一种独身主义的体现,他认为,“男人最好是不接触女人”(<致科林斯信徒的一封书信》第七章)。

假如人们被迫接受这种独身主义。那么人类就将中断繁殖,上帝耶和华对诺亚所讲的“生殖、繁衍吧!让你的子孙后代充满大地!”的祝福之词就不能得以兑现,而且独身主义也违拗“人脱离父母与妻子结合”的耶稣基督的教义。

保罗等人为了缓和态度,提出了“如果你感到因避免淫乱行为而使自身备受情欲折磨已达到再也无法抑制自己的程度,那就请结婚”的观点。

所谓结婚是指“妻子无权随意对待自己的身体,她已为丈夫所有;同样,丈夫也无权任意处置自身,他已为妻子占有。夫妻双方均不可拒绝对方的要求”(《致科林斯信徒的一封书信》第七章)。假若事情采真是这样,那么夫妻将在上帝的监视下缔结一种互为奴隶的关系。夫妻之间则无男性意志与女性意志的自由可言。

不过,日本民法学者但的普遍认为是康德的婚姻观构成了资产阶级一夫一妻制思想的起源。

康德的一夫一妻制思想

康德在考察婚姻权利时假设了如下的前提(《道德的形而上学>上卷meeaphysik der sicccn,1797,Rechtslehre)。

丈夫取得妻子,父母获得孩子,家庭拥有仆人,这些获取物,妻祭和奴婢都不能转让给他人,占有上述这些对象

(妻、奴婢)的权利,是最具人格情味的权利。

康德视“人格”为占有主体的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依照康德的观点,性的共同体即男女“共同体”,指的是男女双方互用对方的“性器官和性欲能力”,两性的不同人格将伴随其终生,男女双方互相掌握着对方性的特点。即,只有婚姻形式才会使特定的男女之间的性器官相互利用结成稳固、持久的关系。

康德认为,两性互用生殖器是一种“享乐”行为,这是男女双方相互委身于对方的表现。此处值得注目的是,康德承认婚姻形式中含有快感与享乐的要素。看上去似乎男女双方将自己作为物件即性器官互相奉献,是一种无视人格的行为。按照康德的观点看,由于一方的人格为他方的人格如同物件般地索取,因而相互索取他人的行为,不如说是自身的获取和自我人格的确立。

康德认为上述事情只有在男女个体间才会发生,并以此作为一夫一妻制思想的理论基础。

康德的近代一夫一妻制的思想理论和先前介绍的《致科林斯信徒的一封书信第七章》几乎如出一辙,他也承认妻子之身完全听凭丈夫的驱使;丈夫之躯无条件地供妻子受用的权利。不过,康德则强调,男女双方性器官的相互利用,不是在上帝的监视之下,而是男女双方的一种契约。

那么,互为奴隶关系的婚姻形态果真是“近代性质”的吗?通过确认性器官互用而得到恢复的人格究竞能否称为自由的人格?

康德是以作为占有和使用物件即性器官的主体的人格为

·107·

其论述前提的。康德的逻辑观点是、当夫妻之间互用性器官时,要将人格全面倾注于该物件(性器官)之中,人格只能在相互性和契约上得到恢复。按照这个逻辑推论,如果人们不承认上帝具有保证履行契约的力量,那就需要依靠国家的权力来保障。康德还有一个重要的逻辑观点是贞操,不属于男女个体的权利,而要互由对方决定。正因为一夫一妻制具有相当完整的逻辑结构,因此,只要建立起婚姻关系,就无个人自立可言。

假如人们认为作为欧洲一夫一妻制婚姻观源流的基督教婚姻观影响了康德,而康德的婚姻思想又确定了日本的近代婚姻制度,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再剖析一下基督教的婚姻观。

基督教与离婚

如上所述,尽管夫妻是互为奴隶的关系,但这种关系看上去却是平等的,然而在保罗和彼得的夫妻观中则明显体现出了如下这种男尊女卑或夫唱妇随的思想。

首先,保罗认为“丈夫为妻子之头”,(《致以弗所信徒的书信,第五章》)。妻子侍奉、服从和尊敬丈夫,丈夫爱抚妻子被视为理想的夫妻关系。从夫妻结合为上帝所赐因而“人不能分离”的福音书中的观点看,基督教是禁止离婚的。那么是否再婚也不可能?

福音书上写道,上帝将男人和女人直接结合在一起,而保罗在《罗马书?中又写道,结婚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律令是以摩西的十戒为核心的犹太人社会的生活规范。在这里,

律令被视为“仅是支配人生在世期间的规范”。依照律令缔结的夫妻关系如果有哪方死亡,另一方便可以从律令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因此,“丈夫在世时,妻子要受到限制,而如果丈夫故去,妻子即可与自己的意中人再婷”(《致科林斯信徒的一封书信》第七章)。

基督教认为,人死后可以复酒,然而正象现在所见到的那样,当男女同时复活之际,再婚的人们是怎样结为夫妻的?基督教的婚姻观主张一夫妻制,它不允许男女重婚,对此,基督回答说,复活一般是指婚姻关系消亡,人变得如同天使一样。保罗的信徒们就是按照这种见解行事的。可是,上帝虽然是个可让圣母玛利亚妊娠的美男子,但由于我们只会成为一个如同天使般的中性人,故此,或许还会有一些不想在无异性的天国中复活的基督教徒。

尽管基督教确实属于一夫一妻制的意识形态,但就象基督教含有逻辑矛盾一样,还存在着与历史现实相悖之处。

恩格斯的学说

恩格斯认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在人类社会进入

“文明期”后。所谓的“文明期”,指的是奴隶制时代。恩格斯还认为,奴隶制确立的一夫一妻制也是夫权的确立,同时还必然会伴有娼妓制。

在基督教扩张势力最甚的所谓中世纪,还流行一股骑士崇拜妇女之风,“爱的服务”已在半公开地进行。“爱的服务”指的是骑士与他人之妻的“通奸”行为,即骑士相互诱惑他

人之妻,不断发生肉体性交,这就是“爱的服务”。此种行为也可称做中世纪基督教的一种变相杂婚。

另外在欧洲,不论是宫廷内还是在贵族的宅邸,还定期举办舞会和音乐会为这种“杂婚”提供机会。虽然靠基督教维系的贞节握有道德上的统治权,但这种社交也为“通奸”创造了机会。18世纪的法国上层社会曾以公然相互允许丈夫有情妇、妻子有情夫之举而闻名于世。基督教的贞节与公开的

“通奸”行为共存现象,在18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首都维也纳风行一时,下面的两句俚话对此事进行了讽刺。

“你要象爱自身那样去爱你的邻人,即要象爱自己的妻子那样去爱别人的妻子”。

这句俚语是模仿马太传中的“要象爱自己那样去爱你的邻人”这一耶稣教义改写的讽刺诗。

“妻子如果朝右走,丈夫则要向左行,妻子挑选随从,丈夫寻觅女友”。

这句俚语是基于对马太传中“如果有谁打你的右脸,那么你就递上左脸也让他打”。上面两句俚语无论哪个都是对基督教一夫一妻制的反叛。(参见倍倍尔《妇人论》)康德和基督教都是一夫一妻制的拥护者,他们的主张构成了现代一去一妻制意识形态的基础。不过,即使是在现代,世界上也并非只此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一种。还有一种学说认为,婚姻形态是经由历史变迁的。这种学说的代表观点是恩格斯的理论。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B·马林诺夫斯基和R·布里福尔特之间的论争是这场论战中的一个典型代表。(《婚姻》江守

五夫译)

前者是主张一夫一妻制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历史意义观点的持有者,后者则是恩格斯学说的支持者。这场论战是以婚姻的原始形态是一夫一妻婚还是群婚这一问题展开的。

现代人类学家已很少有人提倡群婚观点,正因为如此,这里我想提请大家关注一下马林诺夫斯基的理论。马林诺夫斯基认为一夫一妻制的内涵是个别性的婚姻,其理由是,在男女个体之间缔结有以性的结合为中心的法律上的契约。马林诺夫斯基还指出,从这种具有“个别性的”法律契约角度看,一夫多妻制意味着在一个男性与众多女性之间也分别缔结有法律契约。

不过,马林诺夫斯基忽略了一点,这就是虽说一夫多妻制分别缔结有法律契约,但既然是“法律契约”,那它就必须依靠公众的权力,即必须依靠包括缔结契约的当事者在内的某一共同体的权力,如氏族或国家的权力加以保障。马林诺夫斯基想要极力否定氏族群体对婚姻制度所具有的意义,照他的观点看,“个别性的”契约就将失去它的法律作用,而且,正象他所担心的那样,“个别性”的契约反而会导致男女一时的草率结合,即“家庭破裂”的结果。

恩格斯就马林诺夫斯基所指责的群婚描述说:“在一个部族内,由于无限制的性交流占据支配地位,因此各位女性与各位男性,或者说,各位男性相对各位女性都属于平等的关系。”

我发现,如果将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婚姻论与恩格斯的

婚姻观相比较,二者有着奇妙的相似性。

在马林诺夫斯基的“个别婚姻”论中尽管有“法律”一词,但这种契约则被视为未伴有公众权力的契约。从这点看,它与恩格斯关于“群婚、群体婚姻”、“不受限制”,男女各自进行性交流的观点相类似。所谓的不伴有公众的—

外部权力的“法律”,指的是只要它拥有其致用性,就不会超出自发性与自我限制之外。如此看来,这种婚姻接近于恩格斯作为未来婚姻形态所期待的那种只靠性爱维系的一夫一妻制思想。

 

点击打开微信,马上办理ETC


意见反馈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