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与婚姻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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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论

色、恋、恋爱

爱或love、Liebe,在使用上具有不同的意义,是个使用频率很高的多义词。“恋”与“爱”相比意思较明确,但是,并不定专指男女之间的性爱。“恋爱”是明治时代出现的表示另女之间性爱的用语,如果把“恋爱”译成英语或德语,会再次转为love或Liebe。日本的思想家们曾努力想用“恋爱”表现男女之间的爱,即性爱。尽管我说不准此词的创造者是谁,但试图用这个去表示一个明确主张的人,我认为应当首推北衬透谷。他认为:“恋爱,是打开人世之秘密的钥匙。

有了恋爱之后才有了人世。”

“恋爱”的新词意义,在于它和江户时代的“色”和

“恋”区别开了。早在文化、文政时期,人们就开始区别对

①此词有三种意思:1、在(圣经新约,中指上帝对人的爱;2、人对上帝的爱和人际之间的爱;3、爱篷,——译者注

待“色”与“恋”的用法,前者包含见异思迁的意思,后者则表示纯真的爱。当时,成为“恋”和“色”的对象一女性,一般是指妓女。当然,这两个词都流行于城市中,因此,由“恋”和“色”导致婚姻关系的,不过是一种例外情况。然而,无论是透谷还是后来的厨川白村,不,自从近代明治时期以后,人们都把由“恋爱”而结成的婚姻,视为一种理想的模式。

日本近代婚姻法极力效仿欧洲的婚姻形态来建立日本的婚姻形态,可是,欧洲的婚姻观基本上是基督教的婚姻观。以这种婚姻观而形成的婚姻形态必然会对正在寻找发展出路的“恋爱”行为造成相反影响。

“色”与“恋”,一开始就不属于社会的“正当”途径,只是一种在特定领域里安心享乐的趣事。不过,“恋爱”若总是伫立于社会的一隅,人们就会油然而生遗憾之感。正如透谷所观察的那样,人生好似从此开始有了完全人格的意义。

“色”与“恋”最初之际,如用情欲的假寐一样,都属于

“浮世”范畴。“恋爱”越是想与以往的“色”与“恋”相区别,越会迫使自己变成精神主义的东西。“恋爱”中渗透着基督教的精神。

日本新建立的“恋爱”观,必然会具有灵与肉的二元论色彩,而且“纯洁”的恋爱还会受到人们的尊重。不过,在新的恋爱观中会表现出奇妙的悖论,这就是对处女的尊重。否定或限制作为性爱的恋爱中的性交行为,本是一种奇谈怪论,而尊重处女的思想则恰恰是在保障繁殖血统纯净观方面,与古老的婚姻传统一致。

这里,我必须重申两件

第一,恋爱是否只属于精神领域的事情。

第二,恋爱结成的人际关系是什么性质的。

前面已经谈到,近代明治时期以来视恋爱为精神主义的东西是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但是,恋爱就是eros。换句话说,恋爱就是性爱。这里我想请读者重新认识不仅是性爱,而是一般的“爱”的物质的、肉体上的根据。譬如母子之爱,如果在这种爱当中没有哺乳或搂抱孩子睡觉产生的皮肤接触,或者喂饭、同居以及金钱等物质上的接触和交流,那么,母子之间就不会培养出爱情。友情也是如此,所谓“同吃一锅饭”,就是一种物质上的接触。爱,从来就不是精神上的抽象表现。

无神论中的“爱”(agape)

这里我们将接触到基督教的爱的概念,agape常常被人将其与eros相比。

《约翰内斯福音》中有这样的一句话,“上帝将其唯一的至子赐给了人类,证明上帝是非常爱人世的”。这句话常被人们用于证明上帝的爱无所不在,上帝让圣子耶稣以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去赎救人的罪过,表明上帝是爱人类的。在上帝对人的慈爱中所含的重要因素是上帝做出了让自己独生子去死的自我牺牲。耶稣死在十字架上。对爱来说,是一种物质的·

媒介。这种物质媒介甚至连上帝的糖神之爱也都不可欠缺。不信上帝的我们,虽然不能以《圣经》的旨意作为人生观的准则.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断言人类无agape的爱,或不需要这种爱。

性爱、母子之爱、朋友之爱,都是通过爱去丰富个人的人格和自我实现,从而产生一种满足感。看上去爱的主体好象并未付出牺牲,实际上,爱的主体,即使需要爱的主体做出牺牲爱仍然存在。比如上帝将“唯一的圣子”钉在十字架上的那种爱,就是牺牲爱的主体的爱。

那么,人在什么样的状态下才算实现了自我牺牲的爱?

这就是对祖国、民族、人的爱。人为工自己所属的整体繁荣,他(她)不惜做出自我牺牲去获得一种满足感。然而,常常不得已与agape之爱相对立的性爱,其结果也是出于保存和繁荣种族的目的,父母之爱也是为了使子孙更好地成长。当爱处于一种自我消费的过程时,我们还可以重新认识性爱仍属于agape式的爱。无论哪一种受或多或少都会有这种agape式的爱,假如爱中不含有鞠躬尽或献身精神的因素,那么。

性爱也不会存在。

女性恋爱烦恼吗?

如上所述,由于在爱当中含有agape式的献身因素,由于理想的恋爱要与婚姻这一社会制度相结合,由于婚姻是要将恋爱的潜在社会意义制度化,所以,人们常常忘记恋爱原:是基于人对性的—肉体上的欲望而萌发的,常常将恋爱本身,也就是男女双方对性器官结合的要求隐匿于人的意识之下,恋爱常常被认为好象是“人格”或“高尚的感情”。当然,这种情形属于“爱”的自欺其人行为。“爱”的这种自我欺骗,是与人们视性欲和肉体欲望为丑陋行径的思想意识相共存

的。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日本近代的“恋爱”论,往往助长了这种自欺其人的行径,从而使年轻男女形成了一种恋爱是美好的、崇高的,而视性欲或性爱为卑鄙的思想。

与此相关联,日本的女性还具有如下的心理状态,即只对有可能与自己结婚的男性产生恋爱情感。她们在社会上接触和交往的男性很多,难免不萌发某种爱的情感,但是,她们只对可能形成一定制度化婚姻男性敞开爱情的大门,并要求所爱对象要抑制性爱情感或把性爱情感置于意识之下。这种“爱”的意识显然是“爱”的自欺其人行为。

当然,“性爱”只要介入大脑皮质的机能,就应含有对男性寄托的精神欲望。性爱应是一种全人格的欲望,而在男性的精神魅力和全人格的吸引力中还包含有男性所具有的经济、社会能力。不过,唯有男性具备的所谓出人头地的能力不属于男性的能力,也不反映男性的价值。

日本的女性,都深信自己会对预料中的而且有可能同自己结婚的男性萌发初恋感。除此而外,其它既成事实的性爱情感,如一时冲动、轻佻的情感,充其量可视为倾心,其基础是精神主义恋爱观。不过,能意识到自我恋爱的女性,最终往往将自己的恋爱情感倾注在自认为有出人头地能力的男性身上。这种女性具有精神主义和俗人性情的两种特征,也是较为正统的女性的实际心理状态。即使是工作出色的女性也都认为与其自己当部长或科长,不如成为部长或科长夫人更舒适。

上述思想主要在只能成为“妻子”的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或许可以这样说,日本女性都会谈恋爱,她们都不会为恋爱所苦恼,惹人烦恼的恋爱,她们不

会去谈。唯有结婚和嫉妒常常使她们感到苦恼。

我对女性所做这些评论,实际上并不限于日本现代的事情,也不是我个人独创。先前介绍过的讨厌女人的尼采曾经说:女性的温柔是一种隐藏起利爪的“猫”的温顺,她们最高的技巧是善于说“谎”,女性决不会和盘托出自己的真心话(见尼采的《善恶的彼岸》)。比性情乖戾的尼采更为直率的,本质上属于女权主义者狄德罗①,早在18世纪就曾对女性做出过这样的评论。他说:

“当女性感到通过欺骗男子能获得利益时,她们会假装

“陶醉’,而实际上在‘陶醉’之时,她们也决没有忘记自己的打算。并且当她们认真地朝着自己的目标奋进时,她们甚至会做出比男性更巧妙的‘自欺其人’的行为。”(见《论女性》1772年出版)

导致女性走上“自我欺骗”之途的一半责任在于男性。

男性自身的确立和女性自身在制度上的确立,是通过婚姻关系来体现的。假如事实果真如此,那么,男性所负的一半责任就在于一夫一妻制。

嫉妒

嫉妒两字均为女字旁,让人感到嫉妒好象是女人所特有的心理。

然而,被人们视为最有男子风度的上帝耶和华却是一位

①法国启蒙时代的哲学家。

嫉妒之袖,上帝嫉妒之心是由于人们信仰其他神灵而产生的。

(见《出埃及记》、《由命记》)上帝嫉妒之心消失于万众一心信奉他的时候。从那时起,上帝便成了牺生自己独子——耶稣的爱神。所以上帝的嫉妒之心不是为产生于对人施爱过程中的竞争情感,而是体现于确立自己权威的过程。我认为在分析带有女字旁的嫉妒两字时,这种“权威”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皇宫后院、闺阁、后廷等常常被描写成围绕一个男性的爱而形成的嫉妒漩润。不过,这时如果第一夫人分管的事务适当、爱的比量分配合理、爱的素质形成得巧妙,嫉妒之心就不会表面化。假如不论男子地位多么高,都会随着自发性爱的产生而萌发嫉妒之心,那么,皇宫后院或后廷、闺阁就不会作为制度延续了几百年的历史。

皇宫后院或后延、闺阁所掀起的嫉妒风波,是以嗣子和继承人这一社会、政治“权威”问题为争斗的焦点,所以,她们的嫉妒不限于女性之间为争夺一个“可爱的人”而产生的嫉妒之心。

在野蛮的性爱——轮奸行为中,是否存在着嫉妒之心或由嫉妒之心而引起的纷争呢?可以说,轮奸行为暂不具有上述那种因素,因为轮奸行为确立了一种“爱”的交替转换关系。

莎士比亚所著的悲剧——《奥瑟罗》中的主人公奥瑟罗杀死避妻苔丝德蒙娜,并非只是听信了妻子通奸的传闻。奥瑟罗虽然是威尼斯政府的著名将军,但是,他是出身于有着民族自卑感的摩尔人家庭,而且还谣传和他妻子通奸的人是他的部下,这两个社会条件构成了奥瑟罗爱情上的嫉妒之心。

所以,我们不能忽视嫉妒心理所包含的诋毁“权威”的意义。

大岛渚在《爱的斗牛》一书中写到,阿部定割去了情人吉藏的“阴茎和阴囊”,这种举动不仅是具有性爱最终行为的意义,而在阿部定对吉藏所产生的垄断性挑逗性欲的深处,还包含着阿部定对吉藏妻子的嫉妒心理。阿部定虽然没有亲眼见到吉藏与妻子的交欢场面,但是,她却鼓动老艺妓和吉藏发生性关系,并在旁观看。阿部定的嫉妒心并不只是基于吉藏与自己以外的女性有性爱关系,她的嫉妒本质在于她对专有的“妻子之位”这一社会权威和一夫一妻制的嫉妒。身为算命先生的大岛渚似乎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

下面让我们再把话题拉回到<旧约全书》上来。据《旧约全书》记载:亚当有两个儿子,长子该隐和次子亚伯,哥哥种田,弟弟牧羊。兄弟俩都把自己的收获供给上帝,当上帝接受了弟弟亚伯的贡物而不要该隐的贡物时,该隐发怒了,在耻辱感的驱使下暗杀了亚伯。这种行径完全是出于哥哥对弟弟的嫉妒,这种嫉妒,现在有人称为“该隐情综”。虽然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是相当平等的时代,而且人们都公认“兄长的地位高”,但是弟弟也很少会萌发嫉妒之情,而哥哥则会生成“该隐情综”。当然,即使不按照“长幼有序”的儒教思想行事,人到了一定年龄之后,年长者的地位也会优于年轻人,其中包含着一定的秩序。因此,长幼之间不是竞争而是模仿在起作用,没有竞争上的那种不安感或作为自卑感的嫉妒心。

不过,挛生子从一出生时,就具备了作为竞争者的一切条件。然而挛生子的关系却比一般的兄弟姐妹都融洽,嫉妒

心自然也不会离间他们的关系。这是为什么呢?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因为挛生子的体质和心理状态都相似。而霍布斯①则在其著名的“万人对万人的竞争”(见《利维坦》)理论中,是从人在能力和欲望上平等的前提,来说明这个问题的。

实际上,孪生子多数是身着一样的服装,吃同一种类的食品而长大的,他们素质不仅非常相似,而且他们从所处的环境中承受的恩惠也几乎完全相同。尤其是他们都有着同样的满足感,在他们中间不会酿出嫉妒的情绪。

所谓嫉妒心,不仅产生于爱或性爱方面的心理竞争之中,而且还不可免地含有社会“权威”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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